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挑战。有必要通过制定法规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形成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8月4日下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草案修改建议稿·清稿)》(下称《草案》)。立足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草案》从优化程序、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入手,在信息共享、容缺受理、一窗办理、跨城办理、告知承诺制、居住权登记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
《草案》提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平台,逐步推行全过程网上办理,优化办理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全面优化登记程序,《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税务机关等协作,在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一并收取相关的交易、税收等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与公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协作,实行电力、供排水、燃气、网络过户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与其他城市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合作,实行异地申请、属地受理、网上缴费等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市办理。
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各类登记申请所需的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实时互通共享信息目录等,并及时更新。对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或者核验的材料,以及申请人已提交备存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建立搬迁房屋预告登记制度
《草案》细化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保障权利人的预期权益。按照规定,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可以合并申请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明确,以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核发居住权证明。
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提交相关的变更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居住人放弃居住权或者居住权消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
为破解城市更新中搬迁房屋产权保护和注销难题,《草案》规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被搬迁房屋的相关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一致同意,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受理被搬迁房屋的不动产转移、抵押或者变更等登记业务。
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更新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法定程序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经签署监管协议的部门确认补偿完成,可以申请办理收回土地上不动产注销登记。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周甫琦
【作者】 周甫琦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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