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与境外一家公司签订《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服务合同》,合同期5年,每季度均需向该境外公司支付外汇10万美元,请问公司同一服务合同多次对外付汇是否需每次都向税务机关备案?
答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7月2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的解读》第四问“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答复如下,《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综上,你公司同一服务合同多次对外付汇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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