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用工的一个特殊时期,也是劳动争议的多发期,在现行社会中,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试用期,鲸鱼法务君将对具体案例的剖析,解决如何在试用期间内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
1 试用期内考核不通过情况
案例:
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后考核通过,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接近4个月时,公司以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试用期合同,何某不服,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评析: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单位有权与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何某并不在试用期内,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所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故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升职后需要约定试用期?
案例:
尹小姐一直在某图书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工作,销售业绩很不错。前不久,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提出续签合同,并升任尹小姐担任市场主管,但她仍需要经过2个月的试用期,问公司的行为合法吗?
评析: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尹小姐都已经与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了,那么即使合同到期后又续签,公司也不能单方面地增加试用期的次数。
3 试用期未缴纳社保
案例:
赵女士于2011年8月到合肥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9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1010元;2011年10月,赵女士在社保中心查询缴费记录时,发现单位未为其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
不合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社会保险是从用工之日起开始就要购买的,劳动关系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的,即进单位的那天,而不是试用期过后。因此单位应当为赵女士补缴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220元。
4 试用期单位出资培训费用
案例:
张某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在试用期内出资5千元对张某进行技术培训,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张某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要求张某赔偿培训费用?
评析: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本案中,张某已经履行了提前通知单位的义务,依法无需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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