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吉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因原告马某在诉讼中提供了购买的车辆维修费发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对马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
8月1日,记者从自治区高院获悉,2020年11月,马某驾驶一辆夏利轿车与某公司的轮式工程机械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1年1月,马某在某汽修厂购买了金额为1.7万余元的车辆维修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开具了维修清单。6月,马某持维修发票和清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7万余元。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核实证据中发现车辆受损情况与维修清单不符,便到出具发票和清单的汽修厂进行核实,发现马某的夏利轿车停放在该厂,并未维修。
该案审理后依法调解进行了处理。法院同时向税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对汽修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监督管理。(记者 王若英)
来源:新消息报 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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