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沧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含有重金属的物质等有毒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三是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重点打击的人员:一是正在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二是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在逃人员;三是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再次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当前,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昆仑2021”专项行动、“燕赵-砺剑铸盾2021”专项行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群众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查实的将视情况给予1000元—10000元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0317-2173526
信函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1号,沧州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0317-2173526
来源:沧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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