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裁定书,泰安一公司宣布破产!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其拟定的《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裁定如下...
01
泰安志高实业集团宣布破产
官方发布
申请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1年7月2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拟定的《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管理方案》载明了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核查破产人资产的过程及资产现状,并说明了破产人各项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及后续处置方式,未有未尽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如下
图源网络
对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案》,本院予以认可。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债权大
本院根据泰安市岱庙办事处东关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1日3指定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担任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6月18日前向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八楼;邮政编码:271000;联系人:陈涛(电话:13905385967),杨斌(联系电话:1528892277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谈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认定
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九时整在本院(【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02
此前泰安市岱岳区一公司宣告破产
法院公布
公司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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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5日,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奇重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无人能够提交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招募重整投资人工作失败,企业已资不抵债,请求法院终止奥奇重工重整程序,宣告奥奇重工破产。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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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奥奇重工因经营不善,停产多年,本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后,指定该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积极进行了招募投资人的工作,先后与多家企业进行协商,均未提交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也没有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据管理人提交报告显示:奥奇重工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认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院认为,奥奇重工作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无重整的可能,管理人提出的申请符合企业实际情况,也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终止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
宣告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申请人
山东奥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来源: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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