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一路段发生1起车祸,厢货撞上电动自行车,电动车主赵某某被紧急送往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滕州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厢货撞上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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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和对向行驶的赵**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死亡、赵某某受伤,车辆损坏。
人送进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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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拨打120并随同救护车至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后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
经法医学鉴定,赵**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赵**近亲属及赵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撞人司机李某某信息公布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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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高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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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圈圈科普:交通事故不要慌,记住几个小妙招
1
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救援电话和与交通警察取得联系;
2
若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3
若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的,且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撤离,恢复交通;
限常
4
若仅造成轻微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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