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忻州交警
2021年6月10日12时许,薄*霞驾驶晋H2K615号小型轿车,沿定襄北大街(该路段设有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为40km/h由,南向北行驶至启航婴幼儿园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付*彪发生碰撞,造成付*彪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晋H2K615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驾驶人薄*霞在行车过程中对路面动态交通观察不力,遇行人横过马路时采取措施不当,避让不及且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付*彪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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