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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悦说险”第303篇原创文章
作者:悦悦说险
很多进入保险行业的新人或者是第1次被介绍买保险的新客户,都会听到这个说法:“买了保险,是可以欠债不还”。
这样的观点对很多企业主来说非常有吸引力,经营企业一定会面临盈亏,如果能有效剥离企业和家庭风险,购置一份保单,当企业破产之后能够东山再起,不会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真就如宣传所说,买保险真的可以欠债不还吗?
一、买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的由来
据考证,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的由来,应该是出自《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大部分从业者以及消费者口中的所谓“保险可以欠债不还”是基于以上认知。
而实际上这里讲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
而对于,投保人的债务问题,债权人依然可以追偿。
有个例子来说明:
老王给自己购买了一份1,000万保额的寿险,指定受益人为小王。
老王,因经营不善,欠债3,000万,在诉讼过程中,老王因意外身故。
作为小王,如果没有继承老王的遗产,而小王作为老王保单的指定受益人,获得的1000万寿险理赔金,是不需要帮老王还债的。
而这才是,真正的“买保险可以欠债不还”的真相。
二、投保人的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在产生债务之前已经投保的保单,作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专属债权,人身保险会被强制执行退保吗?
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在投保人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之前,任何人无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划扣现金价值。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根据此规定精神,如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在此情形下可以强制被执行人予以行使,代替投保人行使强制解除所购的保险合同。
在这方面浙江省高院走到了前列,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三、悦悦说险最后的总结
为了逃避债务,购买保险,达不到债务隔离的目的。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债务隔离筹划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在债务发生之前,经过合理的筹划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
具体怎么操作,可以和悦悦老师聊一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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