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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选工作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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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经济发展局:

现将《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

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精神,为推动我省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策和规划的引导作用,创新管理体制,健全服务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为目标,以普惠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成功创建示范城市的市州,将在全省通报表彰并予以宣传推广,以期形成示范带动效应。争取到2025年,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设区的市州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评选周期,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按照相关评选标准在可参评城市中选拔优秀城市,推荐上报为候选示范城市。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周期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不超过可参评单位总数的10%”要求,我省第一周期(2021—2022年)示范城市申报总数控制在2个以内。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政责任。申报市州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对照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加强对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政府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协作落实的组织机制,明确部门职责,确保体系健全、措施有力、投入到位。

(二)健全服务体系。要在政策支持、服务供给、创新融合、监管服务等关键节点持续发力,形成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全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1.加强政策支持。要制定出台并不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意见或细则,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十四五”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托育服务体系的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资金来源、运营方式。做好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综合性支持政策,保障托育机构建设用地,支持各类房屋及设施用于发展托育,制定并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在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上给予有效支持,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托育机构给予社保补贴。探索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将重点考察),并积极组织实施。

2.扩大服务供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延伸服务链条,多角度、全方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在落实产假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在育儿假、产休假的实施上进行积极探索;统筹利用各类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提供专业性、经常性、普惠性的技术指导;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动婴幼儿照护与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将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设施规划建设与新建住宅小区、城乡老旧小区工程改造统筹推进;构建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打造一批具备示范效应、承担指导功能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工作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发展公办或公建民营托育机构(公办或公建民营托育机构发展情况将重点考察)。

3.促进创新融合。要紧扣需求、拓宽思路、守正创新,利用新资源,寻求新突破。为医疗机构、托育机构搭建桥梁,构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与专业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推进医育融合发展;积极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依托网络,提供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促进优质托育机构平台化发展,为托育服务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支持,进一步完善服务链条。

4.完善监管服务。要以提升服务能力、增强专业素质、提高婴幼儿家庭满意度为目标,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建立托育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明确托育机构安全管理等领域主体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与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以信用为基础,依法构建联合惩戒及联合激励机制,全力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严把质量关口。要在创建活动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摆在首位,在办托条件、行政管理、资金投入、队伍建设、安全卫生、保育质量等方面要追求更高的标准、拿出更好的成效、取得更大的进步。同时,要在家庭育儿方面提供经常性的、普惠可及的技术支持,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质量。

四、指标体系

根据《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附件1)、《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连续2年内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市州,可对照各项指标进行自评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满足以下3项基本指标的市州可申报创建示范城市,不达标者不得申报:

(一)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婴幼儿入托率、在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数量均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值;

(二)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重大技术事故、重大安全事故、信访事件;

(三)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涉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负面舆情。

五、创建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有创建意愿的市州,由当地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创建意向报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二)创建自评(2022年5月31日前)。提出创建示范城市申请的市州要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创建活动,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参照《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围绕创建活动主要内容,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审核(2022年7月31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届时将组织审核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通过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城市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四)评审遴选(2022年9月30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对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城市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遴选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市州,经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五)国家命名(2022年年底前)。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将正式命名第一批示范城市。

六、动态管理

已命名示范城市每年须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报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及《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对省内获得示范城市命名的市州加强督查指导,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对已命名的示范城市,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撤销命名,并取消下一期参评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已命名示范城市开展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命名。

七、其他要求

示范城市创建秉承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把握评审标准、遵守评审纪律,各审核环节要坚决杜绝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审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款娱乐消费等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申报示范城市的市州应积极配合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审核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在审核中,如发现申报城市有弄虚作假、干扰审核工作的,取消其本周期和下周期申报资格。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盼

联系电话:0931-8463013(兼传真)

邮 箱:gsrkjtcty@163.com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王戈

联系电话:0931-8929171(兼传真)

邮 箱:gsfgshc@sina.com

附件:

1.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2.甘肃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2021版)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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