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河南省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baohch@126.com。
2.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0号河南省林业局保护处(邮政编码:45000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7日。
2021年6月30日
河南省人工繁育鹦鹉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人工繁育鹦鹉的出售、利用行为,加强其专用标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活体(以下简称人工繁育鹦鹉)。
第三条 从事鹦鹉人工繁育活动应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鹦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谱系、繁育档案、个体数据和专用标识使用档案,记录其专用标识的取得、加载、使用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专用标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和发展中心统一制作,制作标准和防伪方案须遵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要求。
专用标识应当标明“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字样。
专用标识应当记载可供核实标识真伪的信息代码。
第五条 专用标识的加载和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其技术支撑单位的相关规定。
加载、使用专用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识加载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视同未加载专用标识。
第六条 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鹦鹉的,当事人须凭人工繁育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申领专用标识。
专用标识制作费用,由当事人向专用标识制作机构支付。
第七条 出售、利用人工繁育鹦鹉,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人工繁育鹦鹉,其出售、利用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保证可追溯。
出口已加载专用标识的人工繁育鹦鹉,凭专用标识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专用标识与所记载的人工繁育鹦鹉信息不符的,专用标识失效:
(一)专用标识记载的信息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不符的;
(二)人工繁育鹦鹉活体灭失的;
(三)改变人工繁育鹦鹉基本形状等主要特征的。
第九条 鹦鹉的人工繁育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相关执法部门在人工繁育鹦鹉经营利用审核、标识管理工作中可以使用和采信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信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标识取得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本行政区内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档案和统计制度,配备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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