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上演假艳遇真卖淫。男子连某与女子孙某约好一夜情,两人见面后,女子索要800元车费。男子意识到被骗后,谎称自己是警察。二人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报警。这是一夜情还是嫖娼?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浙江杭州,连某,男,1993年出生,银行保安。孙某,女,1995年出生,失足女。
去年11月7日,孙某在网上认识连某后,当天孙某主动邀请连某一夜情。到酒店房间后,男方欲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突然要求男方先支付800元路费。男方意识被骗后,先是斥责女方收钱就是卖淫,后又说自己是名执法者。
然后,男方拿出一张曾经在派出所办事时,身穿保安服的照片给女方看,谎称自己是警察身份。要联系同事前来处理女方的卖淫行为。说完男方假装打通电话,装模作样的说叫对方来酒店房间抓人。
女方见状,哭诉着求男方放自己一马。男方则说已经通知同事,这事就不好办了。可能要给点钱才能摆平。女方问要多少钱时。男方则提出要女方与其先发生性关系。
两人完事后,女方再次问男方需要多少钱才可以不被处理?男方说要一万元。女方支付一万元后离开。
不久后,女方用同样的手法再次卖淫时被警方查获。而查获该案件的单位正是连某之前声称工作的地方,
到了派出所后,女方和办案人员说要找连某,办案人员告诉她这里没有连某这个人。后经再次确认没有这个人后,孙某意识到被骗,当场向警方报案。
根据孙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将连某抓获。随后检院以强奸罪、招摇撞骗罪对连某追责。
一、孙某报警后还会被处理么?
虽然孙某是连某案件中的受害人,但并不影响认定其因卖淫被抓获之事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孙某因卖淫被警方处以10日拘留、并处罚金。
二、连某为什么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鉴于连某、孙某二人的案情有点曲折,为了方便大家阅读,下面分三步解析下为什么连某会构成强奸罪:
1、连、孙二人开始时是约一夜情,也就是俗称的“约炮”。如果不涉及到金钱来往,双方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性关系的。这种情况既不违法也不犯罪,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
2、当孙某提出要800元路费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根据法律上对卖淫嫖娼的定义:卖淫嫖娼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综合二人的情况,孙、连二人当天才认识,也就是属于法定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关系了。虽然800元孙某称之为“路费”,但这800元在本案中实际上就是嫖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二人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卖淫嫖娼。
3、当连某谎称自己是警察身份,并威胁要报警找“同事”来处理孙某时。性质就又发生变化了,这是女方受到男方的胁迫下,女方不敢反抗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构成强奸罪。
三、连某为什么会构成招摇撞骗罪?
根据《刑法》第279条规定,【招摇撞骗罪】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拘役。如有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进行诈骗情节的,从重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例并非直接冒充人民警察,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冒充治安队或辅警等治安联防队身份进行抓嫖或其他违法行为。如是这种情况的,按有关司法解释应以敲诈勒索罪进行追责。
回到本案,连某冒充人民警察,对受害人孙某实施诈骗一万元,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国家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连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综上所述,法院最后认定连某构成强奸罪、招摇撞骗罪,经合议庭审议,以强奸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四年,以招摇撞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六年三个月。
四、总结
一夜情、“约炮”是时下某些三观不正男女的不道德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这种行为引发、演变为违法犯罪的案件多不胜数。因此,对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及远离。做个三观端正、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净化社会不良风气出一份力。
对本案,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评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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