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据中国检察网临沂一县人民检察院消息: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临沭常林大街郑山联通公司门口时,与对行的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后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临沂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捕
两车相撞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2月27日7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常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沭常林大街郑山联通公司门口时,与对行的高某某驾驶的临沂2575377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高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高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后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6196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现住临沭县**镇**村**号,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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