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严某刚从澳大利亚回来想在某西北城市安家,在看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广告后,先后三次去现场看房,他最看重的就是该小区配有业主会所。严某最后一次终于确定了房型为3A,并对该房型作了实际测量,并向陪同看房的售楼工作人员说明所要购房的具体型号、楼层。因为严某第二天要到外地去处理公司的一些重要事宜,双方便口头约定由兰某委托其在本市的朋友刘某为之代办定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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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第二天带着钱来到房地产公司,售楼人员告知甲户型已经售出,乙户型的房型同甲户型没有什么区别,建议其购买乙户型,刘某提出等严某回来再确定,可售楼人员却说如不尽快办理,乙户型也快没有了。
刘某想两套房型既然一样,先签了也无妨,于是就代严某在购房合同书上签了字。一天后严某在外地接到朋友的来电,称购房手续已经办好,并说甲户型没有已经改为乙户型,房产商说甲户型就是乙户型,房型是一样的。
严某听说后连呼上当,因为甲户型在大楼东南部而乙户型在大楼的西南部。东南部的窗外明亮、空旷、采光好,而乙户型对着另一幢紧紧相邻的高层建筑,采光及楼外环境都不能令人满意。严某说售楼工作人员曾向其推销过这套住宅,他向该工作人员表明自己不要这套房子。
严某立即打长途电话与这家房地产公司联系,责问其为什么不守信用,诱导局外人上当,而该房地产公司则表示刘某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作为严某的代理人,当然可以与之签订购房合同。严某想要索回定金,但房地产公司拒绝返还,因为严某没有委托第三人办理购房手续的授权委托书,不能出具委托内容的书面材料,所以不能举出证据证明房地产商欺诈。
严某通过网络找到我们公司代理该案件,通过我们不懈努力,最终购房款项如数退还,严先生非常满意这个结果。
其一,本案中,开发商利用严某委托朋友办理房屋订购手续但没有出具书面委托书的疏忽,欺骗代办人为其购买了另一套房屋。严某因为没有书面委托书,无法举证房地产商的欺诈行为,从而遭受较大损失。
其二,严某没有出具书面委托合同,没有就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书面授权。因此,当发生纠纷时,他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受托人刘某没有权利为自己代理购房。开发商正是抓住了这一漏洞,以刘某是严某的代理人,有权代其签订购房合同为由,设计好陷阱让其上当。
纵观整个案件,房地产商的不守信用及恶意欺诈的行为确实令人愤怒。首先隔天所定套房子就没有了,显然有欺诈成分。退一步讲,既然没有了,房地产公司也不可以误导没有看过房子不知真实情况的刘某定购另一套住房,严某只是要其朋友去办理订购手续,其实就是去交付2万元的定金。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不过在同情严某不幸遭遇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严某及其受托人在该代理行为中的漏洞是使其陷入尴尬无助境地的重要原因。
正毅房产法律,代理购房的防范之道:
购房者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购房手续,一定要注意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写明委托原因、事由、委托购房的层次、方位、价格及可能发生的变化的处理。同时约定,受托人超出委托权限的行为,如不经过委托人追认,不产生效力。
受托人应充分理解委托人的意图,按照其意愿办事,受人之托,不能自作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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