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5日9时许,顾先生与同事刘先生发生厮打,被围观同事报警。很快,一名民警与一名辅警来到现场,警察公务证后,依法将顾先生、刘先生传唤至派出所。途中,顾先生拒辱骂并用脚踹民警、挥拳殴打辅警。在警车到达派出所后,顾先生拒不下车,并再次挥拳殴打辅警,用手揪住前来支援的民警衣领。而后,民警将其制服。经鉴定,三名警察均系轻微伤。
在警察执行公务中,殴打警察,不构成轻伤以上就是治安处罚,不构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从2021年 3月1日起就构成了犯罪,此前如不构成轻伤的,一般以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先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顾先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以袭警罪判处顾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新罪名,此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了有期徒刑七年。设立此罪目的维护了人民警察的执法司法权威,因此要控制自己情绪,尊重和遵守警察指挥,不要与警察发生冲突,否则极可能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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