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保证国家政策红利及时惠及企业,日前,市北区发改局面向企业发布《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明白纸》,具体内容如下:
市北区发改局
现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明白纸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保证国家政策红利及时惠及企业,现公告如下:
一、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二、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四、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单独计量的,不执行扣除政策。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
对于违反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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