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盐津一男子为恐吓其弟,向他人购买火药枪两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2021年6月16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深入庙坝镇楠木村开展巡回审判,对一起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村干部及群众共50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回顾:被告人任某友与其弟任某元一起生活,兄弟二人因生活琐事偶发矛盾。任某友双腿残疾,为恐吓任某元,于2019年10月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火药枪两支。经鉴定,涉案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任某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庭审结束后,任某友为自己无知行为感到后悔,同时也请在场旁听的群众要多学习法律知识。盐津法院工作人员也结合该案向旁边参加旁听的群众宣讲了非法买卖枪支以及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 的规定处罚。(付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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