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
为了推动党中央关于“三个规定”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顽瘴痼疾,强化全体政法干警执行“三个规定”的自觉性,筑牢执法司法“防火墙”,全市政法机关及全体干警郑重承诺:
一、“过问、干预”必登记
对领导干部过问或干预、插手执法司法活动,政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情况,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办案人员对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其他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四、“违纪、违规”必追责
领导干部、政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六)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九)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十一)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
(十二)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或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举报、投诉”必严查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湛江市政法机关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举报、投诉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反馈。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湛江、法治湛江。
中共湛江市委政法委员会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公安局
湛江市司法局
2021年6月8日
来源:湛江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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