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何生廷 “华快不快遭律师起诉”一案,有了最新进展,该案二审于今日(6月11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华快不快遭律师起诉一案”二审开庭。
据南都此前报道,在2019年11月8日,广州公益律师廖建勋驾车从广州市番禺区经华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区东宝大厦,在进入华南快速路后,因该路段修路造成拥堵,3公里路程开车走了半小时。(此前报道《华南快速因修路大塞车,律师状告公路公司违约,法院判了!》)
可路桥费却没有少收,廖建勋认为华南快速路管理方违约,于是将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南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5元。
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建勋的诉讼请求。
天河法院认为,道路拥堵的原因既有人的方面原因、路的方面原因,还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发展、建设等等方面原因。华南公司占道维修是其履行案涉服务合同法定义务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日案涉路段的拥堵情况,但路段占道维修并非是造成道路拥堵的唯一原因,不能仅以占道维修加成拥堵的情况认定华南公司存在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在一审判决之后,廖建勋提起了上诉。在他看来,让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并促使相关部门加快对该问题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诉讼的初衷。
南都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在广州中院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修路是否为造成拥堵的原因、是否构成违约等。
廖建勋一方认为,华南公司在修路时,四车道只有两车道可以通行,导致华南快速长时间拥堵。他认为,在平时不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华南快速基本上是顺畅的,“维修是导致拥堵的最主要的原因。”
此外,他认为,本案是一个合同违约之诉,华南公司作为合同服务提供者,而消费者之所以支付路桥费,与华南公司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快速通行,“华南公司没有提供对等的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对等的服务,这构成违约。”
对于华南公司所提到的“维修前已尽到告知义务”的说法,廖建勋一方表示不予认同,案涉合同是一个服务合同,主合同义务是提供便捷通行,“告知并非本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与通行情况没有本质上的联系。”
对此,华南公司在庭审上回应称,其作为华南快速路的经营者,有义务确保道路的安全,而正是基于道路存在安全隐患才去维修,维修也通过了相应的报批程序,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不能因此说明华南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
同时,华南公司也正面回应了,华南快速在事发当天确实是拥堵的,但拥堵原因是多重的,包括车流量大、道路规划等,维修只是加重了拥堵的原因之一,而不是直接原因。此外,对于道路通行速度,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要保证6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通行要求。为此,华南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最后的陈述环节,廖建勋提到,高速(快速)路因维修导致拥堵,却照样收费的情况,在全国各地都有,消费者对此有怨言。“希望法院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一个价值引导,引导相关公司更加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南都记者留意到,二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不过双方并不接受调解。庭审时间持续到6月11日12时,该案未当庭宣判,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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