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1年5月7日10时许,海某20岁,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二层女厕所,侵犯他人隐私。上述事实有本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警方决定依法给予海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为,自5月7日至5月14日在朝阳区拘留所执行。
案例2:2021年6月,有网友爆料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男生聂某“在教学楼厕所偷拍女生”。随后,中央财经大学回应,学校已第一时间成立工作组,并启动调查程序。8日,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网站通报,经查,聂某严重违纪,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3: 2020年 9月,北京通州区庄某洗澡时被邻居梁某偷拍。事后,梁某被公安机关行拘5日。庄某提起侵权之诉,最终获得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述都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立法措施也越来越完善,《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另外,《民法典》还明文列举了六种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其中就包括: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来说,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赔偿。《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案例3中,因为梁某的窥视、拍摄他人身体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庄某的隐私权,确实会给庄某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痛苦,故梁某理应向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是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上述案例1中的学生,就是因为侵犯个人隐私被行政拘留。最后,如果行为人使用窃听、窃照设备进行偷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例如,之前曾一度引起舆论关注的旅馆安装摄像头偷拍事件。
社会生活中,女生应该注意保护好自己。如果遇到这种“变态色狼”,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嫌疑人将视频上传网络。报警后,嫌疑人一般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罚款。被害人还可以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嫌疑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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