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是遵义某石油化工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担任遵义某石油化工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因为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该公司16座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
为了不被单位处罚和承担责任,被告人潘某先后私自以每个150元不等的价格在汇川区贵阳路段等地伪造遵义某石油化工公司在遵义辖区内的16座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在此期间,被告人潘某因痴迷彩票,向亲戚朋友借款陆续到期后被追债,为套取公款偿还借款,被告人潘某在没有委托贵州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况下,以委托贵州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加油站进行了安全评估为由,在该公司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在遵义某石油化工公司报销套取现金71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潘某用于偿还债务。
2019年9月,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在年审时发现遵义某石油化工公司多处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的事实后,被告人潘某便向公司领导坦白交代了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
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为逃避单位处罚和怕承担责任,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评估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套取本单位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职务侵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供稿:刑 庭 陈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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