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4月30日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淮安湿地保护将有法可依。条例包括总则、规划与保护、利用与修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条例》充分结合淮安市湿地资源实际情况,立足“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条款。
一是加强小微湿地保护工作。《条例》首次对“小微湿地”做出界定,同时,明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二是结合实际编制保护规划。《条例》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淮安市北河中湖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三是实现数据共享。淮安市湿地资源丰富,对湿地资源的实时动态监测,有利于科学高效保护管理湿地。《条例》规定,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逐步建立湿地智慧监测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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