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村××号门前,窃取杜某停放在此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及车内梯子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30元。
2021年3月7日,解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号门前,窃取张某停放在此的吉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上述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90元。
2021年3月7日,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22日,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解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年6月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解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判决:一、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继续追缴解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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