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中西方地区的差异就特别明显,不仅体现在教育、文化上,还体现在政治法律上,中西方的立法过程也不尽相同,下文就从中国唐朝时期和西方的立法过程来进行深度剖析,由此来比较《唐律》与《民法大全》两部法律的不同之处。
中国《唐律》的概述
中国的律令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时期,夏朝正式确立法制,其后每个朝代在不断积累中,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推进法制的发展。在唐朝时期,唐朝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总称。
唐朝继承了秦、汉时期的法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加成熟、更科学、更严谨,其中唐朝时期最典型的立法包括了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唐太宗时期的《贞观律》、唐高宗时期的《永徽律》以及《大唐六典》和《大中刑律统类》等,这些唐朝时期的法律统称为《唐律》。
《唐律》的形成,在一定形式上加强了皇帝的统治,改变了秦朝、汉朝时期繁多而复杂的律令局面,并且《唐律》在法律条文上语言精炼,结构严谨,概念明确,逻辑清晰,同时,《唐律》中规定的刑事处罚比前朝时期的刑法都较轻,其中表现最明显的就是“死刑犯”的数量大为减少。
《唐律》继承了秦朝、汉朝的立法成果,《唐律》共十二篇,法条共502条,《唐律》科学简要,宽简适中,对后世的朝代,如宋朝、元朝、明朝和清朝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唐律》还对亚洲其它国家也产生了影响。
最典型的代表如:“日本的《大宝律令》以及朝鲜的《高丽律》都参照了《唐律》”,由此可以看出,《唐律》对中国律法的影响意义重大,是中华法系最典型的代表之一,并且在亚洲地区的法制历史上也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民法大全》的简述
《民法大全》又被称为《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于公元前530年编纂完成,《民法大全》一共十二卷,4562条法令,《民法大全》的法条基础来源于《罗马法》。在公元5世纪时期,“拜占庭帝国”繁荣昌盛,国内政局稳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查士丁尼一世才有机会制定这部《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系统地概括了“罗马共和时期”到“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的所有零散法令以及法学著作等,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大全》中的法条内容丰富,并且《民法大全》中还明确宣布了皇权至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教会的权益,进一步巩固了奴隶主的地位。
例如:《民法大全》中规定奴隶须听命于奴隶主,不得反抗,否则,依法严惩。这也体现了《民法大全》制定的初衷是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统治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最终加强了查士丁尼的“皇权统治”,
不仅如此,《民法大全》还对宗教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对定了基督教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规定了宗教教堂的修建以及规模等,强调了基督教的统治思想,进一步强调了君权神授的思想。
同时,因《民法大全》的法典内容详尽,对法条的概念和原则措辞严谨,观点明晰,《民法大全》还为西方后世法学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大陆法系之中为民法典提供了参考,也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中西方《唐律》与《民法大全》的比较
在中西方立法过程之中有所不同,中国最早的一部规范性法令是夏朝的《禹刑》,而西方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是两河流域的《乌尔那姆法典》。
而中国古代的《唐律》继承了前朝许多法令,虽然内容众多,但其法令主要以“刑法”为主,而《民法大全》则以“民法”为主。不仅如此,《唐律》与《民法大全》在立法时间和法律形式上也有许多差别,有差别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同之处,如立法的社会背景大同小异,社会环境相同。
1、立法时间的比较
在公元前27年至公元3世纪初,这一时期在西方是罗马帝国时期,也是罗马成文法发展到鼎盛时期,君士坦丁堡中统治者非常注重罗马法,但未形成《民法大全》这部法典,而与此对应的中国是汉朝时期,此时是中国法律立法思想比较活跃的时期,但也未形成《唐律》,
在罗马帝国的后期(公元3世纪至公元6世纪),是罗马帝国的鼎盛时期,经济发达,国家政权稳定,也是《民法大全》编纂的时期,在5世纪时期。
《民法大全》编纂完成,而同时间对应的是中国魏晋南北朝末期与隋朝初期(公元220年至589年),在这一时期,中国由分裂走向统一,统治者修订的封建法典也逐渐成熟,隋朝颁布了《隋律》,中国的法令最终在唐朝达到鼎盛时期。
《唐律》最后的定型时间于公元654年,根据中国与西方时间的对比,《唐律》与《民法大全》这两部法典的最后成文时间,可以推断出,《民法大全》较《唐律》最后的完成时间早一百年,但是如果从两部法典的原始版本开始计算就有不同。
《唐律》最早的原始版本是《北魏律》,于公元495年该法令最终定型,查士丁尼一世编纂的《民法大全》法典时间是公元530年,根据两部法令的原始版本成文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唐律》与《民法大全》发布的时间相差不大,也可以说《唐律》与《民法大全》是世界上中西方地区同一时代的文化产物。
2、立法背景的比较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最繁盛的时期,国家经济繁荣昌盛,国家政权组织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并且唐朝崇尚儒家思想,皇帝出台的各项政治措施也都宽泛仁爱,其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思想也是极其活跃,《唐律》的形成为唐朝的社会环境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也为唐朝的立法、守法、执法形成了统一体。
而查士丁尼时代是拜占廷帝国最强盛的时代,查士丁尼一世(Justin l Flavius lustinus)是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时期的第一任皇帝,拜占庭帝国有着君士坦丁堡城墙这座屏障,再加上极少的对外出征,在查士丁尼时期国内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昌盛,查士丁尼一世在国家统治方面思想前卫,并且非常重视立法。
同时,在国家内政方面鼓励国民发展工商业、修建城堡、教堂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立法不仅可以维护查士丁尼的皇权统治,同时还可以规范国家公民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唐律》和《民法大全》都维护了国家的稳定和统治。
3、法律形式的不同
《民法大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涉及“民法”的大全,不是全部部门法的大全,继承了罗马法的一部分,《民法大全》也是罗马法最具有代表的一部法令,而广义是指《学说汇篡》、《法学阶梯》、《民法大全》、《新律》四个部分。
《民法大全》是从罗马帝国建立到查士丁尼时期所有统治者出台的法律和谕令的综合汇编,经过十位法律专家的整理、改良以及删除已经过时和相互矛盾的条款,其法律形式是将有效的敕令进行汇编,最终形成了《民法大全》,其在西方法制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但是《唐律》涉及面非常宽,虽然还涉及其它法令,但主要以“刑法”为主,广义的《唐律》从法律形式上分为了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律”指以刑定罪,“令”指行政法规,“格”指禁违止邪,“式”指实施细则及办法,
从《唐律》的四种法律形式可以看出,《唐律》在唐朝极受重视,根据史书记载:“律以定罪名,令以设制度”,甚至将《唐律》作为科举考试的法律教科书,由此可以推断出,《唐律》对于中国的历史意义和影响极其深远。
《民法大全》和《唐律》都体现了法律对历史的重要促进作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中国和西方国家现代法律奠定了基础,即使中国和西方的地区差异很大,但在同一时代,不同的统治者,对于立法的共同追求,两部法令都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统治。
参考文献:
1、《从中西立法过程比较<唐律>与<民法大全>》
2、《7-9世纪中外司法制度比较研究》
3、 《“遵守法律”与“法律权威”——从两部戏剧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