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手中攥着家属进京落户指标,想让丈夫也落户北京,这本是好事,但双方却因此大吵一架,这是什么情况?之后他们还签署了一份“落户协议”,约定丈夫随妻子博士后出站落户北京,若双方离婚,丈夫要给妻子补偿款1000万元,这又是什么操作?
说实话,刚看到这个案件,我也有些困惑,但随着对案情的了解,终于明白其中的缘由。
妻子读书时学习成绩优异,博士毕业后继续攻读博士后,丈夫硕士毕业后选择留在北京工作,很快二人登记结婚,组建了家庭。婚后第二年,妻子博士后出站(博士在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等工作满一定时间后结束工作叫作出站),同时得到一份“福利”:不仅妻子本人可以落户北京,其配偶也可以随之落户。谁知这桩乐事,却成为两人爆发矛盾的导火索。
原来丈夫考虑到妻子既然能落户北京,自己想着多赚点钱,就放弃了落户机会,转而入职一家高薪企业。可妻子却认为,你根本不重视我为了落户做出的努力,于是二人大吵一架。最后,妻子说,你如果想让这个家继续走下去,需要你的一个承诺。于是妻子拿出开篇提到的那份“落户协议”,丈夫为了缓解矛盾,匆匆签上自己的姓名。
但是,一份协议终究没能挽救二人之间的感情,双方因为常年积压的矛盾,女方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要求补偿。
一、法院是怎么判的?
对于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女方按“落户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女方主张按“落户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这份“落户协议”约定女方帮男方落户,如果离婚,男方要补偿女方1000万元,从签订协议的过程及协议内容来看,这既不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也不是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因此女方主张依据“落户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二、夫妻间签署的“落户协议”有效吗?
本案中的“落户协议”与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大体相近,都是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夫妻间需要承担的道德义务固定下来,以及约定不履行该义务将付出怎样的代价,如“双方离婚,丈夫要补偿妻子1000万”,“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
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综合上海、江苏等地高院的规定的来看,法院倾向于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通常裁定驳回起诉,原因何在呢?
首先,如果法院受理这类忠诚协议纠纷,势必会出现一个问题:主张按忠诚协议补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还要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这有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举证而捉奸、窃听电话、甚至安装偷拍装置,处理不好将会使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案件。
其次,为什么忠诚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呢?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问题进行约定,但是忠诚协议往往牵涉到当事人的婚姻自由,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是不被允许的,而且这层“枷锁”容易让建立在信任和感情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因而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如果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自愿“净身出户”或赔偿一定数额金钱,法律也不会加以限制。
综合本案,法院仅驳回了女方按“落户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并称女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并未明确认定该协议无效。所以我们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加以判断,需要法律帮助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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