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或通知书,是一项行政处罚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所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查明当事人的房屋是否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建房,超出多少,房屋是什么时间由何人所建,同时还应多依法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等等。
如果没有经过上述程序或者有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征收人可以及时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房屋。
所以,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并不是只有被强拆一条路。被征收人还可以及时对《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房屋是不能被强制拆迁的。
因此,北京楹庭张凤宾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要保护自己房屋不被违法强拆的话,一定要及时把握好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时效期间,一旦错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间,房子被强拆后,再想维权,因为失去了证据基础,想要得到拆迁合理补偿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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