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轨,为“弥补”过错,帮助丈夫“教训”导致自己出轨的闺蜜,夫妻二人被判强奸!
去年9月,河南洛阳男子高某无意中发现妻子小李出轨,于是逼问妻子整件事情的原因。妻子说是闺蜜小凤过生日时叫来了很多朋友来,当天他认识出轨对象,并在当晚与对方发生了“一夜情”。高某气愤不已,除了责怪自己妻子外,还表示要向小凤“讨要一个说法”。刚开始妻子不同意,但在高某的威胁下,最终还是同意了。
于是小李按照丈夫的要求,将小凤约至家中用餐。用餐过程中,小李将已“加料”的红酒倒给小凤饮用,大量饮酒后,小凤已经醉酒不醒。于是丈夫趁机与小凤发生性关系。
酒醒后,小凤发现自己睡在闺蜜小李的床上,小凤虽然感觉自己身体“有点不对劲”,但也并没有怀疑什么,觉得可能是喝多了导致的。
回到家中,准备洗澡时发现自己的内裤上有可疑“斑迹”,于是赶紧拿去化验求证,结果证明是男性的精液,于是小凤随即报警。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小高夫妻二人抓获归案,并以涉嫌强奸罪将二人刑事拘留。
一审庭审中,夫妻二人的“说法”如下:
一、丈夫小高辩称是小凤主动勾引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理由有3个:
1、从小区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小凤来家中与离开家时并无异样,都是“开开心心的来,高高兴兴的走”,因此证明小凤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
2、小凤之前就有多次发微信约自己外出单独吃饭与喝酒,只是为避免妻子误会,因此没有赴约并将所有内容删除。
3、小凤是趁妻子喝多睡着了后,主动“勾引”自己的,是自己没能把持住,续而发生关系的,这不属于强奸,最多只能是婚内出轨的不道德行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二、妻子小李的“说法”如下:
1、自己出轨的事被丈夫知道后,说要向闺蜜小凤讨要“说法”,这是事实,但是小高并未告知其真正目的,只是叫她约小凤到家中作客用餐,而且酒水被“加料”自己事前也并不知情。
2、用餐过程中,自己先行醉倒,并在沙发上睡着了,并没有参与小高的强奸的全过程,自己也并没有帮助小高胁迫小凤,因此并不能认定自己是强奸罪。
受害人小凤供词:
自己是受闺蜜小李邀请到其家中作客用餐的,当时其丈夫小高并没有在家。在用餐过程中,小李前后共开了三瓶红酒与一起饮用,当酒差不多喝完时,小李表示自己有点喝多了,想在沙发躺下休息一会。让小凤也可以到其房中休息一下,酒醒过后才离开。
所以刚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小李床上,也并没有多想,觉得可能是喝酒过量而导致身体不适。回到家中洗澡时发现内裤有类似精斑的痕迹才报警。
法院通过审阅公安机关侦查资料中发现相关证据后,驳回其二人的“说法”。
1、被告人高某辩称受害人小凤是“开心的来,高兴的走”。这并不代表高某没有侵犯受害人,因为在这之前,小凤因为醉酒还不知道自己被侵害。“开心来和高头走”是因为受朋友邀请到其家中用餐的正常反应。
2、被告人高某辩称小凤曾几次发短信邀请自己单独外出吃饭喝酒,但记录已删除。这只是一面之词,小凤也当场否认。而且这些也与本案无关。
3、被告人高某辩称是小凤主动并自愿。根据目前证据显示,并没有证据证明高某的说法是事实。
4、被告人小李辩称自己对丈夫高某的“计划”并不知情。但从监控和二人通话记录显示,当天喝酒过后小李曾致电高某。不久后高某回到家中,随后小李便离开了家里。大概二十分后,高某曾致电小李,不久后小李返回家中,高某又从家中离开。因此,有理由相信夫妻二人是“计划”好的共同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为男性,但是教唆、帮助男子完成强奸行为的女子,也视为强奸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最终高某、李某因强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四年、两年六个月。
本案中给我带来什么警示作用呢?
1、在女性喝醉或无自主意识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起“歹心”,因为女人的性自主权在强奸罪认定上有有“极大的优势”,如事后女方追究责任,极大概率是会被认定为强奸罪。因此要三思而行。
2、小李在犯下错误的时候,不但没有及时承认错误并改正,反而与丈夫合谋对自己的闺蜜“下手”,这“三观”非常人可以比拟。希望这两年六个月的刑期能够让她好好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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