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16岁高一女学生小紫(化名)透过手机交友软体结识张姓男子,两人相约开房,小紫还穿着学校运动服拍下性爱影片,结果被妈妈偷看她手机时发现,气炸拉着女儿去验伤提告,张男赶紧花20万换和解,高雄地院依违反儿少性剥削条例判张徒刑1年、缓刑3年。
判决指出,去年1月16日中午1点多,住在台南的小紫搭火车来高雄,准备和在手机交友软体认识的张男碰面,两人会合后,张带着小紫到前金区某饭店开房间,穿着运动服赴约的小紫,还拍下一系列高校「运动服系列」的爱情动作片。
小紫回家后,张男把影片和照片透过Line传给她,结果小紫的妈妈偶然间偷看女儿手机的对话纪录时,惊见女儿竟拍下性爱影片,气得她拉着小紫去警局提告、验物;高雄地院审理时,张拿出和解书,指自己花了20万元和小紫家人已达成和解,且照片、影片都没有外流,仅供自己留念。
法官根据警方的鉴定报告,发现张男确实没有将这些性爱影像外传给他小紫之外的其他友人,也没有洗成照片,加上他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因此依《儿少性剥削条例》中「 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碟、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罪判他徒刑1年、缓刑3年,还要提供100小时义务劳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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