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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中邀请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佳信公证处副主任冯建博,为听众解答问题。
Q
听众1:车辆买卖合同公证是啥?
A
答:车辆买卖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车辆买卖属于动产交易,自交付车辆时发生效力,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后,应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办理车辆买卖合同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的身份证、户口簿;
4、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5、车辆属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6、车辆属夫妻共有的,应提交配偶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及结婚证;
7、车辆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属公司的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9、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Q
听众2:赠与合同公证(车辆)
A
已经退休的张先生夫妇育有一女,女儿张女士已婚,张先生夫妇准备为女儿购置奥迪牌汽车一辆,但两位老人又有所顾虑:如果以女儿名义购车,担心其夫妻双方日后感情不稳定,导致离婚析产问题。如果是买到自己名下,张先生夫妇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继承时会出现多个继承人的情况;如果要求女儿和准女婿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又担心影响他们的感情。
带着担忧与疑惑,张先生夫妇近日来到了公证处寻求帮忙。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张先生夫妇俩制定了公证方案:
首先,由夫妇俩人向公证机构提供了本人近一年内的银行流水情况,公证处确认俩人具备为女儿出资购车的基础经济能力;
其次,女儿张女士专门为此到银行开立一张新的银行卡,该银行卡专门用于收取其父母转账的购房款;
第三,前往奥迪4S店选车,初步确认拟购买的车辆;
最后,在前期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公证处为其草拟了要素齐全、条款完备的赠与合同,由张先生夫妇直接赠与本人存于某银行的存款给女儿张女士用于购买车辆,并特别指定女儿张女士受赠所得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公证方案,经办公证员为张先生夫妇及其女儿张女士办理了银行存款的赠与合同公证,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并提醒他们注意保管日后的刷卡小票等凭证,以便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当前,父母为子女购房、购车的情况普遍存在。但是,不少父母会担心,万一子女日后离婚,怎样才能确保财产依然是归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呢?本案中,张先生夫妇正式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指定女儿张女士受赠后所得车辆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在离婚的时候该车辆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被分割,而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确保了张女士对该车辆的专属。
Q
听众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A
王某因老房子拆迁获得了2套安置住房,便决定一套自己居住,另一套出租。之后,王某与初来本县打工想要租房的李某达成合意,约定房租每月1500元,一个季度一付,租期一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王某便将钥匙给了李某。
三个月后,李某本该按照合同支付租金,却丝毫没有动静。王某尝试微信联系李某,却发现自己已被拉黑,王某大感不妙,忙赶到出租屋。结果,房子的门锁被换了,李某也不知所踪。
这可如何是好,不仅租金收不回来,自己的房子也进不去,王某急得团团转。
遇到这种情况如何预防?公证帮您来支招。
老赖的赖账技巧如此花样百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呢?以上面的案件为例,王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时,即可经协商一致后向公证处就该《租赁合同》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合同中可明确约定若李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时,将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届时,王某则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就租金部分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依法实现债权。
而且像租户“人间蒸发”这类情况,如果王某强行进入,极有可能造成事后说不清的情况。因此,如果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房屋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经催告后,承租人仍无回音的,公证处可根据申请为出租人就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出租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装箱并全程录像,清点物品交由出租人保管,使出租人能快速、便捷的收回出租屋,达到高效维权的目的。
答:一、什么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对事先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在取得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质上是合同双方事先选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该方式进行解决。
二、适用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情况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欠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需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必须是以给付数额明确的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
2、债权文书记载的债务履行时间和期间明确;
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和担保义务无疑义;
4、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有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意义
1. 效力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后,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查封、冻结、评估、执行拍卖程序。
2. 效率高:司法活动对程序的规定较为严格,一审普审程序6个月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如果进入二审时间会更长,严重消耗债权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公证机关从受理权利人的申请到出证,快则当天,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 履约率高: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在固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具有极高的履约率。
一直以来,金融债务纠纷的化解大多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由于诉讼案件多,诉讼周期长,导致化解进程缓慢。“赋强公证”因其高效、经济、便捷的优势,已成为当前解决债权纠纷的一条重要渠道。
更多问题请您拨打: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佳信公证处服务电话:0477-2291111 ,2292222,15049412077
关于免费和绿色服务冯建博主任说
来源:记者 徐俪
审稿:白爱民
编辑:倪珂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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