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那晚前男友不请自来,闺蜜以为我们已经“和好”了,将喝醉的我交给了他.....
【案例分析】小芸生日当晚与朋友在KTV唱歌喝酒庆祝自己的24岁生日。正当大家喝得起劲时,前男友小万不知从何处知道了她过生日的地点与房号,不请而来。由于之前两人已经谈了三年恋爱,所以当晚的朋友前男友小万也基本都是认识的。考虑到三年的情份,小芸并没有当场请他离开。(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当天晚上,大家都喝了很多酒。本来闺蜜是打算送喝醉的小芸回家的,可是前男友小万主动提出说“让我来送吧”。大家都以为当晚小万的出现,意味着他们两个已经“和好如初”,所以并没有在意,就答应让小万送已经喝醉的小芸回家了。可是小万当晚并没有把小芸送回家中,而是将小芸带到某宾馆开房去了,并且与已经喝醉的小芸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小芸醒来后,还发现自己包包里的两千多块钱也不翼而飞了。经再三思量,小芸决定报警,随即公安机关将小万抓获归案,并以强奸罪、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
最终小万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庭审时小万辩称自己与小芸当晚已经和好了,并且当晚小万称问过小芸不回家,好不好?小芸当时并没有拒绝自己,所以小万认为他们已经和好了,开房与发生性关系是情理之中的事,而且他们之间已经睡在一起两三年了,所以并不算强奸,这只是情侣之间的私人生活而已。其次,他并没有想偷小芸的钱,只是当晚出来的时候走得太急,忘了带钱出门,所以就从小芸处借了点钱先用着,过两天再还给小芸。并强调说以前他们俩住在一起时,经常双方都会那样,所以他并不认为自己是盗窃行为。
对于小万的辩解,我觉得有点“荒唐”,首先不管他们两个是否真的如小万所述已经和好了?但是强奸罪的定义主要“核心”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据当晚在场的人员与小芸口供一致都描述小芸当时是醉酒状态的,从宾馆监控录像也可以看出当时是小万背着已经喝醉的小芸进入房间的。故此这已符合强奸罪客观要件上所描述的“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而且事后小芸也明确表示并未与其和好,当晚已经是喝醉了的状态,至于小万描述说当晚问过她要不要回家?她根本没有印象。而且再三强调当初分手是因为小万网赌加出轨多次,所以自己不可能会与其和好,你更不可能会与他开房。
综上所述,法院对小万的辩解不予采信也是合情合理的。而对于小万以强奸罪处以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据如下:
《刑法》第236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该案的盗窃罪,我们先来看看盗窃罪的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盗窃罪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合本案案情:小万自认为是“借用”,但是他所谓的“借”是并没有在征求小芸同意的情况下拿走的,小芸也明确表示自己不可能会借给他。而且在其“借走”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前,小万也并没有打电话或发短信形式告知小芸。
综上所述,认定其为盗窃罪是“毫无悬念”的。而对小万处以有期徒刑十个月的依据如下:
《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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