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辽宁沈阳一名女子骑电动车时,剐蹭到一辆奔驰。奔驰车上下来两名男子,抬起手猛扇女子,女子被打得鼻血直流,现场聚集许多围观群众,阻止奔驰车离开。据一位附近的居民讲述,是奔驰车突然打开车门,这才与电动车发生剐蹭。目前已有警方介入处理。
事件回顾:
4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在北陵大街附近,一名女子骑着电动车前行,与一辆奔驰SUV发生剐蹭。
从网传视频可以看到,一名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按着女子的头猛推了一下,他和另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来回推搡女子,女子低着头,其中灰衣男子一把抓住女子的头发,强迫对方将头抬起,扯来扯去,又扇了女子一巴掌。
之后,旁边的黑衣男子也上前跳起来殴打女子,女子毫无还手之力,电动车倒在一旁,附近聚集了很多围观群众。
原本只是一场简单的交通事故,却没想到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随后从奔驰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两人用力地推搡着女子,还扯拽对方头发、扇脸,造成女子鼻子流血,嘴部也有些许红肿,与女子同行的男孩也受伤。
事发后,看到女子被打,众多市民围在一起,阻止奔驰车离开,并且帮忙拨打报警电话。据现场目击者漏芦,是奔驰车突然打开车门,这才与电动车发生剐蹭。
奔驰车主为何要掌掴女子?目击者称,奔驰车主认为骑电动车的女子是碰瓷的,奔驰车主这一论调遭到现场目击者反驳。
最终,交警和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涉事人员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本案中,从网传视频及媒体报道可以看出,电动车之所以发生擦挂,是因为奔驰车突然打开车门,影响到了正在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因此,本次擦挂事故,奔驰车负全责。
因怀疑电动车主碰瓷,奔驰车主将电动车主打伤,致使口鼻流血,并引起了在量人员围观,由此可见涉嫌了寻衅滋事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另外,如果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级别,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打人男子应该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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