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公共绿化#绿化带#
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化带可以消除视觉疲劳
净化环境
减少交通事故
更是城市街头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然而最近却有人······
肆意破坏城市绿化
随意硬化地面
擅自开辟进出通道
你可知这是违法的?
近日,琴川街道综合执法队员巡查至农副产品交易城珠泾路时,发现某商户正在破坏路边绿化带,现场人员将地面硬化成车辆进出的道路,并在非机动车道浇筑车行坡道,妨碍非机动车安全行驶,队员见状马上责令商户停止施工。
△破坏绿化的当事人
街道综合执法局随即安排施工人员,将已浇筑的坡道和硬化的路口带铲除,恢复道路原状。
△铲去非机动车坡道
绿化带被挖开一个约5.7×1.9m的缺口,里面的花草树木也被损毁,路过市民直呼“痛心”。
△凿除绿化带水泥
△道路现状
该当事人已于近日至街道综合执法局处理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1000元。损坏的绿化在后期将由相关部门进行补绿修复。
常熟是国家园林城市
全国文明城市
全国卫生城市
呼吁广大市民
爱护城市绿化
维护优美城市形象
法律小讲堂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
(二)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开垦种植蔬菜。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者开辟进出通道。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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