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女士平时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协助丈夫工作,是位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全职妈妈,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正在谈离婚,L女士由于长期在家,与社会脱节,现一旦离婚须在较长时间内,才可适应社会环境找到工作,那么L女士可以在离婚时,要求丈夫给予经济补偿吗?
答案是可以的。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这方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
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可能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
因此为了尊重家务劳动价值,平衡双方经济利益,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内容,对家庭照顾较多的一方,能够就自己为家庭的付出要求经济补偿。
这也是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88条新增加的内容: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Q:新增加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呢?难道我们国家以前法律没有规定吗?
也不能这么说,我国现在的婚姻法也规定,但是它与民法典的规定有一个特别大的区别,那就是,以夫妻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分别财产制简单的说就是,夫妻约定财产各自归各自,收入各自归各自,如果两个人要离婚,婚姻存续期内,全职的一方意味什么收入都没有,那么全职在家的一方离婚后,将变成一个“一无所有”的穷人,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说说,要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经济补偿。
Q:那么新颁布的民法典的变化在哪里呢?
民法典把“约定财产制”这个要求给删除了,民法典不管夫妻双方是否约定财产制,只要一方全职在家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全职在家的一方就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这个变化就大了,因为我们一般家庭不会约定“分别财产制度”,之所以我国婚姻法一定要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考虑的是,如果夫妻财产共有制,一方挣的钱有一方一半,另一方干家务也不会白干,但是忽略了,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支持另外一方进修,写作等,到了提升完了,一方博士学位拿到了或者作品完成了,这个时候双方要离婚了,这种情况下全职在家的一方不就白干了吗?
这次民法典立法,改变了这个,就是全职在家的一方,在家照顾孩子、老人比较多,负担了较多义务,协助一方工作等,尽管财产是夫妻共有制,一方没有挣到钱的情况下,但是一方的收入能力比全职在家的一方强多了,积累了很多挣钱的能力,所以这个时候,一定要给全职在家的一方经济补偿。
Q:那怎么补偿呢?
法律没有规定,只是说,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判决。
Q:人民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一般会考虑“请求权人”付出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受到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综合确定。
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获得报酬,却为家庭创造了无数的有形和无形价值,投入家务劳动、承担家庭义务的人,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民法典新增加的以上内容,对全职居家行为,尤其是女性同胞来说,某种程度上增添了一道保障。
当然,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之后,一方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则不会获得支持。
文章文字资料整理来源于网络 ,仅用于法律科普,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后台进行删除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