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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4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和
《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明确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有关能源资源的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新规定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发布的《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有何不同?天然气与法律公号对此作了系统梳理。
正文:
《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8号)两个文件(新规)对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适用情形、返还比例以及文件适用等进行了规定(见表1)。
表1:新规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适用情形、返还比例及溯及力
适用情形
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跨境天然气管道和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项目,以及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下同),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返还比例
(一)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
(二)对其他天然气,在进口价格高于参考基准值的情况下,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价格和参考基准值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倒挂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参考基准值)/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一个季度为一周期。
(参考基准值是指同一季度内参考基准值的算术平均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确定并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和各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文件适用
A.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享受了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项目,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新规定,按财关税〔2021〕17号文件规定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
B.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未实际享受增值税返还),仍按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办理。
对比《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文件(见表2),新规和财关税〔2011〕39号文件有何不同?
表2: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的适用情形和返还比例
适用情形
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项目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批)准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和液化天然气接收装置项目,包括“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项目和广东、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以及今后经国家准许的其他项目。
返还比例
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相关计算以三个月为一周期。 (管道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以国家规定的“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中“西气东输”天然气各用户的基准价格为准,取算术平均值。液化天然气的销售定价以“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的1.1倍为准,取算术平均值。销售定价中不包含增值税(目前国家规定的“西气东输”项目用户基准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通过对比表1、表2可知,财关税〔2021〕17号、财关税〔2021〕18号两个新规相较于财关税〔2011〕39号文件,新规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增加了“经省级政府核准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装置扩建项目进口的天然气”;在返还比例的规定中,增加了“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按70%的比例予以返还”的规定,财关税〔2011〕39号文件则对返还比例没有区分,统一适用“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的计算公式。除此之外,财关税〔2021〕18号文件还对项目的函告、增值税返还材料的报送、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提供了较为细致的指引。
附:近几年进口液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的销售定价
序号
年份
文件名称
起始时间
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
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
1
2013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
自2013年7月1日起
31.45元/GJ
1.11元/立方米
2
201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
2014年7-9月期间
35.14元/GJ
1.24元/立方米
自2014年10月1日起
38.82元/GJ
1.37元/立方米
3
2016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16号)
2015年10-12月期间
33.58元/GJ
1.19元/立方米
自2016年1月1日起
28.34元/GJ
1.00元/立方米
4
2017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 )
自2017年10月1日起
26.64元/GJ
0.94元/立方米
2017年7-9月
27.49元/GJ
0.97元/立方米
5
2018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8〕36号)
2018年4-6月
27.35元/GJ
0.97元/立方米
自2018年7月1日起
28.06元/GJ
0.99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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