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这类行政纠纷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呢?从2015年5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就把法院受理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纳入行政诉讼中来:
行政机关不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协议的,纳入行政诉讼中来。规定很明确提出把这些特许经营的协议纳入行政诉讼中来。
2019年年底,最高院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审判的具体程序上、诉求的提起、举证的规则、审理的方法等等各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还有一些比如2015年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提出了一些纠纷非解决机制,包括《价格法》第18条等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2014年明确了特许经营的法律属性,其实在2015年之前就有很多文件,对属性进行了一个尝试性的回答,在《行政诉讼法》12条,把这类纠纷案件确定为行政诉讼。
为什么要把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确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协议?因为从法理上来讲,行政协议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公共服务而与社会资本或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一类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这种协议一律统称为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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