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4日,王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正阳县永兴镇路口村卫生室门前路段时,由于操作措施不当与罗某停放在道路北侧的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货车后面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调查,王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罗某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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