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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河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多次容留、藏匿非法居留外国人案件,行政处罚违法人员1名。
经调查:违法人员刘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将其租赁的燕郊开发区某小区一套房屋转租给一名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居住,非法获利3900元。后刘某又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13日, 将其租赁的燕郊开发区某小区另一套房屋转租给一名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居住,非法获利1800元。
非法居留外籍人员被依法查处后,刘某一直躲避公安机关追查。后我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经过大量工作,于2021年4月将违法嫌疑人刘某抓获。目前,违法人员刘某已被我局依法行政处罚。
为切实加强我市外国人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涉外管理环境,助力涉外疫情防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三河市公安局就广大城乡居民接待外国人事宜提示如下:
一、新入境外国人必须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之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依法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者留宿人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疫情期间,入境后在按规定完成相关隔离防控措施后再予执行。
不按法定要求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对外国人本人、留宿人各处最高两千元罚款。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最高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两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
二、按照《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有居住人的信息。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不得向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介绍、租赁房屋;介绍、租赁房屋成功的,出租人须督促承租人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
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出租方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承租方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租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向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广大市民表示感谢!
三河市公安局
2021年4月23日
平安三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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