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适用审理民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则,因此,属于可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最高院产权保护案例系列案例:某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公司诉当地县行政主体行政协议及补偿案。
该案件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是说具有的典型意义是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适用审理民事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则,因此,属于可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往往能够化解一系列一揽子的纠纷,所有的矛盾得以化解和解决。下面我们具体的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4年的7月当地县主管部门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某片区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该协议的类型是行政机关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行政协议,属于一个投资协议。约定的片区项目总投资50亿元,用地总面积是1000亩。项目的定位是集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综合体项目,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偿协议。
2015年的4月,该投资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首期的开发建设用地10万平米,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格是1.2亿。2015年5月成立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涉案投资项目的落地公司,2015年7月置业公司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个补充的条款,约定原来投资公司承接的与庄某签订的出让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由置业公司承接,随后该置业公司就开始进行项目的建设,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和50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之后县有关部门以适应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需要,依法颁布了水资源国有林场的行政管理的规定,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停止了涉案区域沿线公路内侧地产开发类项目的实施,以该片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为由,叫停了涉案的项目建设和经营。
随后,主管部门启动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但是因为收回补偿事宜协商未果,投资公司和另外成立的置业公司提起了本案的诉讼。
该案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的调整涉案行政协议已经履行投资公司和置业公司的请求,解除涉案的行政协议是应该予以支持的。因为协议已经实际上没有办法再履行,因为有新的规划了,同时以相关评估机构对涉案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以评估价格为基础,计算造成的损失作为计算依据。
一审判决除双方的投资框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由县主管部门向该置业公司支付3.2亿元的损失及相关利息,驳回了置业公司和投资公司的其他的诉讼请求。在二审省高院审理期间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的本案,最终双方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企业损失,在建工程的交接,购房户和建筑商款项的善后的工作,就上述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制作了行政调解书。
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就是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之中规定可以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协议案件有别于其他的一些行政行为案件,有双方自由协商订立合同的这种民事的因素,也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就是强制力的因素。
好比说合同的条款,具体的一些要求可能都是一些格式的,这都是行政主体单方制定的,这是行政协议双重性的特点。正因为它的双重性的特点,在这个过程之中有好多内容行政协议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相关的解决的。
特别是涉及到补偿的问题,这是这个案子的所揭示出来的的司法意义。体现了法治和诚信的建设,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订立了各种协议,应依法遵守。如果确实因公共利益的原因而无法履行相关的协议的,可以解除但是要对相对方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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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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