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集合计划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集合计划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包括代销机构或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
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计划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B类计划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用由申购B类计划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支付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集合计划B类或C类计划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集合计划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B类或C类计划份额均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B类或C类计划份额不能赎回;在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含),B类或C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B类或C类计划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自B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起(含)至B类或C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的一年后对日(如不存在该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的期间。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和B类计划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递减。C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1)A类计划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N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A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A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一个月为30日)
注:A类计划份额持有时间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中信证券理财优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2)B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收取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N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B类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B类计划份额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承担,在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B类计划份额时收取。对B类计划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未归入集合计划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C类计划份额在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无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公告。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择机开通直销。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A类计划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咨询电话: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联系人:谢宇晨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咨询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9100
联系人:王晓琳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客户咨询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7779
联系人:孙琪虹
(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咨询电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6)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本集合计划B类份额、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王一通
(2)中信证券(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 号龙翔广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咨询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传真:020-88836914
客户咨询电话: 95548
联系人:陈靖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集合计划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信远一年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信远一年B)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信远一年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
(2)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集合计划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3)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所述的“基金”也包括按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完成变更后的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
(5)风险提示: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的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6)咨询方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48,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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