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指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跳过居间方达成交易,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佣金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市民为了节约成本会,另选低报价中介公司签约。
那么这种通过甲中介公司看房,与乙中介公司签约买房,算不算“跳单”呢?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中介公司认为自己“被跳单”的纠纷案,依法维持了原判。
案情介绍
徐女士经“易中介”工作人员陈某介绍,相中了一处房屋。但因为“易中介”收取的佣金较高,徐女士犹豫之下没与之签约。巧合之下,“万中介”工作人员李某也给徐女士推荐了同一套房屋,且佣金更低,徐女士便选择与李某完成了签约。
这件事传到陈某这里,一时气不过自己生意被抢,认定徐女士“跳单”,便一纸诉状告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女士按照《客户看房确认书》协议内容支付中介费9.4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房源信息公开,而房主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独家代售信息,且“易中介”没有证据证明该房源信息仅自己独家所有。
虽然陈某主张曾与徐女士签订过《客户看房确认书》,约定徐女士只能接受自家服务。但这是“易中介”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相关内容未与被告协商,限制了徐女士选择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选择权,也加重了徐女士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最关键的是衡量买卖双方是否“跳单”,在于是否利用了某中介所独家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徐女士通过公开途径可以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未利用“易中介”公司的独家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跳单”违约。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易中介”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近日金华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律师说法
“跳单”行为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在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中介公司按约定为买受人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一方或双方为规避中介费等义务,双方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
“跳单”行为不仅会让中介的付出得不到回报,也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风险,如房屋产权问题、资金安全、物业纠纷等风险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之前,对于“跳单”行为,法院主要根据《合同法》及双方合同约定并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跳单”行为进行认定。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普法君提醒
普法君在此提醒,民法典对“跳单”行为做了明确界定,委托人“跳单”,不能“免单”,仍需支付中介费,“跳单”损害了中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增加房地产交易的风险,每个人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重承诺、守信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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