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剥开鞭炮,把里面的火药给弄出来,剥一箱子给50块,干不干?
山东省阳谷县的村民王桂兰、魏杰等人都是上了年纪的妇女,平时就留守在家,有的在带孙子,当时地里正好也没什么农活,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接下这个剥取火药的活儿,挣点小钱。
没想到,就因为挣了这个“小钱儿”,王桂兰、魏杰等这些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民把自己送进了看守所。从什么地方能够买到大剂量火药
2017年6月,李振国、王继飞、张勇、郭鑫等人合伙经营一家公司,做炸山采石的生意。李振国主要负责找工程揽活。
早些年,他们在济南干工程的时候,4人用二氧化碳加气机爆破,但这种方法成本高、收益低,采出来的石头不够碎,前期生意亏损。
后来,李振国接到了东平县的一项采石工程,为节省成本,4人商量着用火药炸山,这种方法成本低、效果好、收益又高。
从什么地方能够买到大剂量火药呢?李振国想起了阳谷县的朋友潘丽英,他请当地村民帮忙,大规模购买鞭炮“两响”,从中剥取出炸药。
这个提议得到了其他3人的赞同。
7月,李振国联系上了阳谷县张秋镇村民潘丽英,让她帮忙在当地购买大批量的双响炮鞭炮。
潘丽英心生疑虑,要这么多“两响”干嘛?
李振国据实告知,就是用来炸山采石,潘丽英一直知道李振国是做爆破采石工作,便一口答应了。
随后,潘丽英第一次买了50箱鞭炮,李振国除支付费用外,额外支付给了潘丽英1000元“好处费”。
李振国又让潘丽英帮忙找人从鞭炮中剥取火药,每箱支付70元的“加工费”,潘丽英找到朋友王芹,两人找到附近的村民朋友,以每箱50元的价格委托他们剥取火药。
王桂兰、魏杰等人考虑着当时地里没什么农活,闲着也是闲着,便接下了剥取火药的活儿。直到当地有群众发现大量的鞭炮炮筒,于是报警,此案案发。
公安机关查获时,潘丽英已经买了210箱鞭炮,王桂兰等人仅剩几箱没有剥完。其余剥好的火药,都已经被王继飞、张勇运走,陈小平等人用火药、化肥等原料制作成炸药,用于炸山采石。
根据贵州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称,阳谷县公安局送检的鞭炮内银灰色粉末为爆炸物品,系烟火药,具有烟火药燃烧、爆炸的性能;送检的已制作成的纸质桶状物装入500克银灰色粉末,并插入电力发火装置而组合成的爆炸装置发生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超压对小于1.75米半径范围内的有生力量,可导致大部分死亡,对小于4.5米半径范围内的有生力量具有杀伤作用,如考虑爆炸过程中抛射物对有生力量的杀伤作用,则爆炸杀伤力半径均大于以上数据。
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由于静电、温度或者操作不当等原因引发爆炸。
闲暇之余挣个“小钱”,不知道是犯法
2017年10月15日,案件移送阳谷县检察院。
2018年3月,案子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王桂兰等人在被羁押期间,向阳谷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哭诉:“我不知道剥火药犯罪了,就想着挣点钱给孙女买点零食,早知道犯罪,我不会去干这事呀!”
“我想着能挣点钱,给孩子减轻点负担,不知道这样就犯了法,更没去想,万一火药爆炸的后果。我还是一边看着孙子,一边剥火药的,现在都后悔死了。”
检察官接到上述情况反映后,梳理涉案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和基本案情,其中12名被告人都是被雇佣的、年龄较大、家庭贫困的留守人员,其中9名是中老年妇女,他们被每箱50元的报酬诱使剥取火药,案发后均被羁押。
掌握这些情况后,该院果断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
首先,深入社区展开走访调查,村两委成员及村民普遍反映涉案人员,大都是家庭贫困、没文化、不懂法的老实农民,有的照看孩子,有的照顾瘫痪在床的病人,闲暇之余挣个“小钱”,不知道是犯法。
其次,深入到看守所了解被羁押后的表现情况,查阅有关记录资料。涉案人员羁押期间均表现良好,且认罪悔罪认罚。
再次,他们认真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借鉴外地相关案件的判例和成功经验,扎实稳妥办理案件。
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桂兰等12名嫌疑人,尽管所涉罪名的法定刑较高,但其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他们从事剥鞭炮“两响”劳动,获利有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
基于此,阳谷县检察院牢牢把握住法理与社会公德的平衡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王桂兰等人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最终被采纳。
寻求法、理、情最佳结合点
检察官审查案件认为,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勇、王继飞雇佣他人,从鞭炮中剥取火药,再制作成爆炸装置, 用于炸山采石,该行为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对于王桂兰等村民,其从事的是单纯的从鞭炮中剥火药的劳务活动,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制造”爆炸物?
检察官多方翻阅资料,认真研究后认为,刑法将非法制造烟火药超过三千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就是考虑在烟火药的制作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极易引发爆炸事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加工两响获得烟火药的过程与通过原材料加工获得烟火药的过程具有同样的危险性,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故,因而,应将该过程视为“制造”过程。
2018年4月8日,阳谷县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勇、王继飞以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提起公诉;对王桂兰、魏杰等人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提起公诉。
同时要求,阳谷县公安局对本案继续侦查,深挖其他同案涉及人员,加大对郭鑫、李振国等其他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
阳谷县公安局展开强有力的侦查后,郭鑫、李振国、陈小平等人在2018年5月、2019年4月、2020年11月先后到案,并被阳谷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截至2021年1月23日,这起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案历经三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20名被告人悉数获刑。
阳谷县法院以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国、郭鑫、张勇、王继飞七年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受雇剥取炸药的王桂兰等12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用炸药和化肥合成爆炸物的陈小平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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