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起涉黑案件,逐步形成了以申某甲为组织和领导者,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
新乡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端
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配图
2011年始,被告人申某甲纠集申某丙、申某乙、申某丁等人,在延津县*乡*村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行为,逐步形成了以申某甲为组织和领导者,申某乙、申某丙、申某丁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延津县*乡*村周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敲诈勒索罪
1
2011年3月份,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申某丁、申某丙在延津县*乡*院内修路期间,以阻扰施工等形式敲诈出资修路住户和施工方现金共计7000元。
2
2011年夏,被告人申某甲在被害人申某戊扩建*加油站期间,以该加油站占有其土地为由,多次采取各种形式阻扰*加油站施工,敲诈申某戊现金2万元。
3
2012年7月,张某甲在延津县*厂建设单元楼期间,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等人在明知张某甲已将建筑工程承包给申某己并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要承包工程为由阻扰工地施工,敲诈被害人张某甲现金60000元。
强迫交易罪
2012年9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被害人李某甲与杨某某正常买卖住宅交易期间,指使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丁、申某丙以威胁、拉砖堵门等手段,迫使李某甲停止与杨某某之间的交易,最终张某甲以低于杨某某的价格购买该住宅。
寻衅滋事罪
1
2007年3月31日,被告人申某乙酒后来到延津县*乡*汽修厂院内,随意谩骂、阻扰修车工人工作,并谩骂殴打被害人孔某某,用扳手将被害人孔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孔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被告人申某乙赔偿被害人孔某某人民币9000元,取得了孔某某的谅解。
2
2004年1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申某丙趁被害人申某庚在延津县*乡*村李某乙家打麻将之际,无故用斧头将申某庚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申某庚头部之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3
2011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申某乙酒后驾驶豫H*****面包车因超车问题,与驾驶豫G*****的货车司机许占利发生谩骂,后并纠集他人对被害人许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申某乙赔偿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6200元。
4
2011年延津县*乡*村村委换届选举时,被告人申某甲酒后到选举现场滋事,将选票箱抱走,严重扰乱了选举秩序。
5
2011年春天,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以村委会欠垫土钱为由,阻碍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承包的延津县*乡土地平整工程*乡*院门前路段修路,索要8000元钱,致使该工程停工两天,造成损失1800元。后经延津县*乡政府协调,被害人陈某某给申某甲3000元钱后,申某甲、申某乙才不再阻碍修路。
6
2019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申某甲开车到延津县*乡*社区,因门岗无人,直接驾车将挡车杆撞坏进去。在*社区物业工作的被害人康某某发现后,在被告人申某甲出大门的时候与其理论,申某甲对康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申某甲赔偿被害人康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申某甲
1被告人申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
2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月*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1年*月*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1年*月*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月*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1月29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乙
1被告人申某乙,乳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6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
2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月*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丙
1被告人申某丙,乳名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6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
2因故意伤害,于2011年*月*日被延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丁
1
被告人申某丁,乳名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5********汉族,初中毕业,货车司机,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住延津县*乡*村*号。
2因涉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
1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54********,汉族,初中毕业,延津县*所退休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街道*处*街*号,住延津县*镇*街*号。
2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丙、申某丁、张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申某乙、申某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申某甲、申某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申某丙、申某乙、张某甲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4建议对被告人申某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5建议对被告人申某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申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
6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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