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大学一名男生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喝酒聚餐,酒后四人躺在地上睡觉休息,男生醒后将一名女同学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据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书,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组织学校音乐社团成员在操场主席台上的排练房隔壁喝酒聚餐。当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被害人严某某及顾某、张某四人饮酒后躺在排练房地上睡觉休息,被告人赵某醒后趁被害人严某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将其抱至隔壁房间沙发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2020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但就判决来说,并没有考虑什么醉酒因素,(酒后乱性是真的,但是绝对不存在醉后乱性。我不喜欢喝酒,也很少喝醉。但是也醉过。喝醉后还能醒只有一个原因,照例往熟悉部位一掏往往扑空[惊讶],缩了。而且往往要使劲捏两下,哦,还在,可以交水费了)有可能是有一点喜欢吧?我们学校里发生过的。学生会里面有两人每天眉来眼去,女的晚上也是喝醉了,被那男的拖到酒店强奸了,后来那个女的就说,我本来打算报警的,但是后来发现自己喜欢他,就算了,后来过了两个月,就在一起了。这男的也挺有钱。
强奸罪中被害者谅解适用缓刑是挺可以的呀!如果受害者愿意的话。然而从另一个角度去考虑如果将女方被侵犯的权益与和男方接受的刑罚后果对价于金钱,对于那些需要钱的家庭里的受害者来说难说不会成为狩猎的对象。正如答主回答中2011年孙晓梅代表的建议。案件的细节我还不甚了解,但是基于目前事实的推论,不觉得案件给我的观感是偏向好的。因为缓刑四年,男方的考察期过后,其表现良好,可以不适用3年刑罚。个例反映到全国的案件,规避占据相对优势经济实力的男方继续以同样的方式作案的或者跟风作案的风险的程序和标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将女方代入自己身边亲近的人,又该如何?忍气吞声,被人家任意拿捏,只为金钱就甘愿俯首
前两年有部剧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剧里女方选择的方式是接受赔偿,因为女方家庭情况确实不好,她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哪怕她不想,家人也舍不得那大额的赔偿,亲戚也在一旁劝说。只是那男的后来的操作太绝了,觉得只要钱赔了犯过的错就可以当做没发生,想方设法洗白自己,反诬女方当初是故意勾引,要不怎么就接受赔偿私了呢?还不是为了钱,自己只是看她可怜不计较。
这等传言一出,群众听得津津有味觉得很有道理,女方无法辩解,最后抑郁,无法正常的工作生活。虽然这是电视剧情节。但套到现实里,这种事情发生后,多少人不想洗白遮掩?所谓赔偿就是男方拿钱消灾。不走法律途径获得的赔偿,长远来看,于女方未必是好事。说到底,除了法律的惩罚,还包括公众对于这类事情的态度。如果公众都觉得拿钱消灾是便宜了他,坐牢也不能完全抵消,不必在具体事务上阻碍他,单是人人看不起他,也可以以让他真正得到教训,以儆后人效尤。古代官员考评尤重私德,其实是有道理的。
有的人说:强奸,拐卖妇女儿童,人体器官买卖,代孕都是需要且必须重判的。既然你提到强奸必须重判,那我也提一条,就是冤案提高赔偿金,目前我国的冤案赔偿其实非常低,例如关27年,也才赔偿三百多万。
而且强奸案的冤案率是最高的,只要发生了关系,很容易出现诬告,而且很容易定罪,我记得前两年有个退伍军人被诬陷强奸,被判了3年,连退伍军人都能被诬陷,那普通男性呢?所以提高冤案赔偿金是不是应该?
而且目前我国,诬陷罪,通常只是判几个月,你诬陷别人成功,别人判三年以上,但你诬陷失败才判几个月,“诬陷罪接近零成本”,诬陷罪是不是也应该加强量刑?
这也是对男性的不公平,法律,因为性别不同而有两套标准,例如强奸罪、拐卖人口罪等等目前都还不保护男性,那要它何用?我觉得法律对男性根本就是不公平的,可以去驾驭它,可以去遵守它,但我个人作为男性不会去敬畏法律。
清华法学论文,2018年第四期,《被告人身份差异对量刑强度的影响》,5000多例同态案件比对证实女的比男的量刑轻29.9%,量刑强度公式男>女>老人>未成年,这篇论文说的就是触犯同样一条法律,判男性是判得比女性相对重的,也就是说对男性下重手,女性相对轻判。
这个大学生其实从前途来讲,可以说是完全毁了。犯过罪,哪怕是被判缓刑,公务员和事业编就不能考了,公检法系统想都不要想了。不但自己不能考,直系亲属也不能考。再者,这位学的是法律,在我国,有过刑事犯罪的人是不能做律师的,等于专业的路也断了,前面十几年的努力就打了水漂,只能重新来过了。 犯罪成本高,冲动是魔鬼。
最后:事件不可逆转,在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案中涉及的女性认为创伤可以慢慢治愈,那接受一定的资源补偿,以便能更好地开始新的生活,应该也是可以的吧。 qj对于女性影响多大,其实基于那个受害人的感知,而不是社会大众认为如何。另外,施暴者坐了牢,这种形式对受害者的心理补偿有多少,也是基于那个受害者的感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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