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湛江3月25日消息,吴川市浅水镇石碧村委会上芦荻村民小组原组长蔡胜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吴川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蔡胜强简历
蔡胜强,男,汉族,1976年5月生,广东吴川人,中专学历,201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2009年10月至2017年9月任浅水镇石碧村委会上芦荻村民小组组长。
来源:廉洁湛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介绍: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监发[2018]2号)第九条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按此规定,实践中,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村委会、村两委成员等,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2、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其中,对农村基层干部来说,主要是适用《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此规定。村民小组组长有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处理;违规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监察建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以上三点中的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种情况,党纪处分。村民小组组长是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种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这里虽然没有提及“行使公权力的有关人员”,但从立法者意图来看,应当做扩大解释,这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应当包括第四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其中许多罪名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概念,因此首先要弄清楚村民小组组长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通说认为,村民小组组长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作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来源:客家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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