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征订
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乡镇各中学、县直各学校:
教材体现国家意志,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依据,为了切实规范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和使用,有效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结合实际,现就做好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征订和使用要求
1.严禁中小学幼儿园擅自更换教材版本、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2.中小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教辅材料版本的推荐、选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格落实“一科一辅”要求,严禁出现“一科多辅”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3.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参考暗示诱导等形式强迫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范围内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能从中牟利。学校应统一向家长印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选取有资质的发行单位统一代购。代购品种及数量要报教育局备案。
(二)违规处理规定
中小学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育局及时责令纠正并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严重作出警告、记过、调离学校直至开除等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学校责任人的监管责任。
二、关于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征订和使用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2.幼儿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入园推销幼儿汉语拼音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幼儿家长购买各种幼儿汉语拼音教材和教辅材料、读物。
3.幼儿园要坚决抵制各类利用幼儿教材、教辅材料、文具、教具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
(二)违规处理规定
1.幼儿园违反上述规定的,教育局及时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如下处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公办幼儿园,撤销示范园称号,降低一个类级,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于违反规定的民办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行为进行处理,并撤销幼儿园的示范园称号,降低幼儿园一个类级,取消幼儿园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2.教师出现推销幼儿园读物谋取私利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相关处理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2018】19号)执行。
各学区、乡镇各中学、县直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对违规征订和使用教材教辅问题的监督执纪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力震慑,严防违规征订和使用教材教辅材料问题的出现。
盐山县教育局
202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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