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现场。
红网时刻岳阳3月12日讯(记者 罗玲)今天下午,记者从岳阳市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根据《岳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和实际开展情况,岳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发《岳阳市市城区禁止违法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和《岳阳市市城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指导各区县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妥善处理好全市违法建设问题。市委书记王一鸥出席并讲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小中主持,谈正红、汪涛、黄俊钧、黎作凤、文春方等市级领导出席。
《指导意见1》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已经建成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按期改正的处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等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指导意见1》规定,资源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由资源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自行拆除文书,属地乡镇(街道、管理处)督促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源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作出履行决定催告书,并现场公告;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资源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违法建设内财务搬离期限、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强制拆除决定现场公告5日后,由乡镇(街道、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拆除。
《指导意见2》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属地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即妨碍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市山边、水边、路边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的,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登高面)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交通设施、通讯设施以及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广场、河湖水系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擅自在建筑物底层、顶部或者退层平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对于结构简易且拆除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在建的违法建设“即查即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来源:红网岳阳站
作者:罗玲
编辑: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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