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
前款所称林地上林木,包括乔木树木、特别规定灌木和竹子。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挖移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红树林的采挖移植、采伐和采摘,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及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基本制度】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
【上位法依据1】《森林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上位法依据2】《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四条【基本原则】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上位法依据1】《森林法》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上位法依据2】《森林法》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上位法依据3】《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参考依据】《广东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 (二 基本原则……)。
第五条【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工作。
【修订说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府令第270号)已将包含省属国有林场的公益林采伐审批委托给地级以上市实施。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六条【限额管理范围】 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应当取得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
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采伐非林地上林木,特别规定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修订说明】不需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的,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三、积极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编限单位】 国家所有的省、市、县属林场,以及雷州林业局的林木采伐限额,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以林场为单位编制。
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未纳入前款规定单独编限的国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
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达到3000公顷以上的经营组织和个人,其所经营林木的采伐限额可单独编制,纳入该行政区域统计汇总。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要分县进行编制和统计汇总。
农垦、铁路、公路、住建、军区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述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
【修订说明】《森林法》缩小了采伐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因此,限额管理的范围也应相应变化。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参考依据】《广东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四 编限单位……)。
第八条【编报程序】 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必须自下而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农垦、铁路、公路、住建、军区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最终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编制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参考依据】《广东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十七编报程序 ……)。
第九条【限额分配】 根据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的不同要求,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商品林采伐限额直接分解下达到各编限单位。各编限单位对商品林限额的分配应当优先保证灾害性林木采伐清理需要,并综合考虑提高生态效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要,兼顾生态扶贫等因素排序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十五条;《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不可预见性限额管理】 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有害生物防治以及维护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特殊采伐所需。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是,组织采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地上林木的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需使用省统筹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从省统筹使用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限额执行】各编限单位应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林木采伐分项限额指标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限额;按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限额;按林分起源,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
【参考依据】《广东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方案》(六 限额分项……)。
第三章 采伐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请林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能够网上验证的,仅需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代表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需提供单位的书面委托;
(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权属材料;
(四)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且面积不超过0.2公顷的,向发证机关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可只填写采伐申请表,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无林权纠纷、遵守采伐技术规程、依法伐后更新及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发证机关凭承诺书发放采伐许可证和进行事后监管。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的林木拆分为数个少于15立方米进行申请的,不适用承诺制审批规定。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流转,双方已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采伐时转让双方必须明确采伐后更新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双方签字的承诺书。
发生疫情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全松林除治性择伐,经营主体不愿提出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采伐申请的,负责除治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申请采伐并实施。
【修订说明】 《森林法》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修改。当林权登记存在权属交叉、地类重叠和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证,以及林权流转后不动产变更登记暂时无法完成等难点问题时,法院判决、集体林地承包和林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等可以作为林木权属证明。
【上位法依据1】《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上位法依据2】《森林法》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上位法依据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参考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二点……)。
第十三条【核发权限】 商品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采伐,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组织、个人采伐其因流转取得使用权的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参照流转出林地使用权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许可证核发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飞地、插花地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由对林地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县(区)际行政管理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五)农民个人采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应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不得再行委托。
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说明】原有核发权限规定与新《森林法》不符。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参考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第一点……)。
第十四条【核发程序】 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对申请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发证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属实后,予以核发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修订说明】《森林法》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作了新的规定。
【上位法依据1】《森林法》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上位法依据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上位法依据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示公开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和政府门户网站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上位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参考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第四点……)。
第十六条【核发规范】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时,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应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
(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三)严禁跨年度使用指标或超越规定的权限发证;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木采伐限制。
【修订说明】木材生产计划已取消;原有核发规范与新《森林法》不符。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不得核发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但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或者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以及争议双方均同意采伐的除外);
(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五)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修订说明】对照《森林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修改。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七条 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其中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
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由当事人签订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确认书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办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相关手续。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不影响林权争议调处,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调处。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发证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存根联及相关申请审批资料保存期为五年。
【上位法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四章 采伐规程管理
第十九条【伐区调查设计】 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上(含15立方米)或者皆伐面积超过0.2公顷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必须符合采伐技术规程,按照《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的规定完成。
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不超过0.2公顷的,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伐区调查,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表。
采伐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设计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已明确择伐地点、林种、蓄积等内容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参考依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5.1.1规划设计机构资质: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第二十条【携证采伐】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采伐许可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行政执法人员检查。
第二十一条【采伐类型】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
【修订说明】与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不符。
【参考依据】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6森林采伐类型和主要采伐方式: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等五种类型。
第二十二条【主伐方式】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伐方式分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实行择伐;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实行皆伐;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实行渐伐。
【上位法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四十,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五十;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百分之五十,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二十三条【主伐年龄】 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公益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广东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之规定确定的成熟林和过熟林标准执行。
用材林以外的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为调整林分结构,二级生态公益林中的人工纯林,在套种阔叶树(桉树除外)后且成活成林,需伐除上层非目的树木的(如桉树),可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国家对采伐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位法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主伐强度】 人工商品林主伐,采用皆伐方式作业的,坡度小于(不含)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 30 公顷,坡度大于 25°的一年内皆伐的最大面积为 20 公顷,坡度超过35°的森林不得皆伐。因集约经营需要,并做好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但连片皆伐面积应控制在 100 公顷内。
采用择伐方式作业的,采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 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保留在 0.5 以上。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采用渐伐方式作业的,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根据采伐规程规定可以进行二次渐伐的,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 50%;根据采伐规程规定可进行三次渐伐的,第一次采伐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 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修订说明】综合考虑采伐作业管理与防止水土流失进行修订。
【上位法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八条
【参考依据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6.1.1.2.1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采伐年龄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皆伐面积最大限度见表1。
【参考依据2】《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在采伐限额内,可探索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办法,对做好水土保持和防止水土流失相应措施的,连片皆伐面积可控制在100公顷内。
第二十五条【采伐作业规程】 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
(二)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应保留树木;
(三)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四)皆伐的采伐面积,择伐和渐伐的采伐株数达到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重新申请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办理采伐许可证;
(五)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修订说明】取消木材生产计划,出材量不再控制。
【上位法依据】《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采伐更新】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更新质量要达到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经济林采伐】 经济林以非木材生产为目的进行矮化、修枝和嫁接等经营活动,不破坏树木根系的,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不必办理采伐许可证。
【本条说明】结合本省林业行政管理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采伐】 经依法批准,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天然林采伐】 禁止对天然林实施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上位法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依据】《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三(七)建立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依托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材和珍贵树种,维护国家木材安全。
第三十条【特别规定】采伐和采挖的林木,属于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红树林或者天然林的,还应当遵守古树名木、野生植物、红树林和天然林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采伐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范围内林木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修订说明】法律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严格保护。
【上位法依据1】《森林法》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上位法依据2】《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采伐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
在发放采伐许可证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采伐申请人违规采伐和未履行更新造林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诚信的组织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修订说明】修订发证部门的监管方式。
【参考依据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六、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新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和为伐区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直接责任人要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采伐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诚信和法律责任。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组织建立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限额保障、简化程序等政策激励机制。对于采伐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未按采伐许可要求进行采伐、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责任基础上,记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单并录入采伐审批系统,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的对象。
【参考依据2】《广东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林〔2016〕108号)三、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林业主管部门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出现违规采伐、没有及时更新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2年1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关于《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说明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林木采伐制度,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推动森林资源高质量发展,根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为体现本管理办法调整对象的准确性,修订草案将原《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修改为《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并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管理办法的体系和内容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对修订草案建议稿的说明如下:
一、修订《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新《森林法》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森林采伐方面突出了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森林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在限额编制、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2002年出台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在限额分配、伐区监管、技术指导、伐后更新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林木采伐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已经难以满足森林分类经营、实现绿色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并结合中央简政放权改革要求修订《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依据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林业建设,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指出发展林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森林资源不仅要保护,也要可持续利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们做好森林保护与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森林法》的制度规定。《森林法》在林木采伐制度方面的修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省级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编制,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二是采伐许可证使用范围调整。只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需要向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更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三是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四是严格公益林和天然林的采伐。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五是明确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六是对林木采伐后的更新要求更科学。规定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七是取消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规定。我们在修订《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时,结合本省实际将《森林法》的各项制度予以贯彻落实。
(三)中央有关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的文件精神。2019年11月2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提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研究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切实把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全国森林督查和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安全。
2020年2月18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的通知》(林办发〔2020〕19号)中明确要求地方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地方性配套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修订,争取将地方配套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上下联动,共同推动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在全面清理的同时,还应当加紧对新修订森林法明确要求制定的配套制度的起草工作。2019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编制“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障森林资源持续增长、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保证,对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建设美丽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本次修订根据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采伐申请、审批和监管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这里,就其中几个主要问题作简要说明:
1、关于充分保障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管理实践中由于有些申请人没有林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在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往往因为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权利人的采伐许可得不到批准,这一规定显然不利于保障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中央强化便民举措的改革精神。根据广东省林木管理现状相应修改管理办法中许可申请材料的种类更能充分保障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飞地上的林木采伐许可审批权限
由于飞地上林木的林权人、权属证明发放机关和行政界线所在地的不一致,导致权利主体申请采伐许可时往往不知由哪个审批机构受理。管理办法明确飞地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机构和审批流程,方便了申请人办理。
3、关于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分配的合理性
各编限单位对于采伐限额的分配不仅关系到本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护成效,还直接关系到每个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明确商品林限额的分配应当优先保证灾害性林木采伐清理需要,并综合考虑提高生态效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要,兼顾生态扶贫等因素排序分配。
4、关于采伐监管机制
在中央推进“放管服”行政改革的要求下,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现场监管方式,由林权所有者和采伐者对林木采伐作业伐区进行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但同时又强调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此,必须改变原有的监管机制,一方面要赋予林权主体更大的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能提高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效能。管理办法明确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
5、关于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
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行政改革精神,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在采伐许可证核发权限、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等制度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林农办理采伐许可证申请。管理办法根据《通知》要求,对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不超过0.2公顷等情况的,允许免于设计或进行简易设计,制定了承诺制审批规定。
6、关于商品林的林木主伐年龄
科学规定商品林的林木主伐年龄不仅要考虑林木的自然生长规律,还要考虑林权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规定更为合理,区分不同林种主伐年龄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可以由经营者自主决定采伐年限,这些都是实践中广大林农密切关注的问题,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制定采伐规程时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和公益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标准,用材林以外的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
四、建议稿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草案建议稿分五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林木采伐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本章重点修改的内容有:本办法的管理对象只限于本行政区域林地上的林木,对这些林木进行采伐、采挖、移植及管理时应遵守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基本制度,并遵循分类经营、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的原则;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和移植及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作出的规定。
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规定了限额指标的管理范围,限额的编制、分配、核定、执行等内容,同时还规定了对因紧急情况采伐林木的限额纳入省统筹使用的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进行管理。根据《森林法》的规定,这一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有:竹林不再纳入限额管理;省级采伐限额审批权下放到同级人民政府;公益林采伐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伐限额应综合考虑提高生态效能,优先保障重点工程需要,兼顾生态扶贫等因素排序分配。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本章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两个重要环节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申请材料、核发权限、核发程序、核发规范、不得核发的情形,以及采挖、移植许可证的管理、许可证档案管理等内容。本章重点修订的内容有:第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规定,对农民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只需填写采伐申请表,并出具采伐承诺书,发证机关即可发放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行为进行事后监管。对于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变更登记证明或明确更新责任主体的承诺书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明确了各类林权主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特别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为方便林农采伐申请,规定对于农民个人采伐家庭承包林地、自留山上的林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证。第三,规定了发证机关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这一规定也完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和中央“放管服”改革的基本精神。第四,在采伐许可证核发时取消了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木材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内容。
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本章主要规定了伐区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管理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程,主要包括:伐区调查设计,采伐类型,主伐方式、年龄、强度,采伐作业规程,采伐更新,公益林、天然林、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伐采挖管理和采伐监管等内容。本章重点修改的内容有:第一,规定了简易伐区调查设计制度。为方便林农林木采伐申请,规定对于采伐蓄积量15立方米以下且皆伐面积不超过0.2公顷的,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第二,根据《森林法》分类经营的原则,对商品林的采伐管理更为灵活。规定除了用材林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广东省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外,其他商品林的采伐,不受采伐年龄限制。第三,根据《森林法》的修改,对于公益林、天然林、古树名木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规定了特别采伐制度。第四,创新了发证机关的监管方式,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作业主要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规定组织对伐区进行随机抽查,对林木采伐主体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对于不诚信的采伐主体,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有效期,并规定本办法生效之日,2002年11月14日印发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同时废止。
来源:广东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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