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违法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服务,海门车主黄某被罚款1万元,其不服,事后将交通运输部门告上法庭。3月5日,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诉求,维持对其罚款的决定。
去年1月13日,黄某从滴滴平台上接单载送乘客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查,黄某既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车辆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注册后至查获时,黄某已接单242次,获利2400余元。
海门区交通局对黄某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海门区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仍不服,将区交通局与区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此前的处罚决定与复议决定,由区交通局赔偿误工费、邮寄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黄某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认为,海门区交通局作为当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黄某的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软件数据记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黄某对自身的违法事实也予以认可,认定事实清楚。海门区交通局根据黄某首次被查获、积极配合调查、经营数额较少等情况,酌情在法定最低量罚幅度对黄某予以处罚,量罚合法适当。经依法取证、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区交通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综上,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网约车车主需持证上岗、合法经营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虽然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私家车都有运营资质。《办法》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要经过审核才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法》还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根据《办法》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法律规定。
“只有网约车不再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盲点,被纳入依法监管的范围,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提醒,广大网约车车主需持证上岗、合法经营。
来源:南通发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