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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做人太难?代表委员建议适时修正前科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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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前科而遭到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问题,轻罪前科者希望改过自新......

全国两会期间,广东律师代表委员关注这群“特殊”人员的呼声,针对前科报告制度提交了相关的议案建议提案,建议适时修正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2021年全国两会进行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提交议案,建议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让这些人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随后,#代表建议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登上微博热榜,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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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里有重新做人的机会?”一位“轻罪前科人员”在写给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的信中问道。

巧合的是,来自三个不同地方的“轻罪前科人员”都给肖胜方写了信,最长的信有8页纸,不约而同反映同一个问题——在前科报告制度下,一些犯过轻罪的人一辈子都被打上“罪犯”烙印。

“这是一个必须关注的群体和问题。”肖胜方说,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绝对数庞大,其中大多数人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明显,多数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较轻的经济犯罪。在现行前科报告制度下,犯罪前科将会伴随他们一生。因此,他在今年两会拟提交《关于我国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建议适时修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前科消灭的法律规定,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罪犯标签”,保障其合法权益。

前科报告制度令“轻罪、过失”罪犯受到歧视

“前科消灭制度一直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块空白领域。”肖胜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该规定使得我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除了部分未成年人,都要向单位、军队报告自己的犯罪前科。

这意味着有前科人群不可避免地要暴露自己的犯罪历史,前科给他们带来的法定影响与非法定影响更加深刻,范围也更广。

“不管所犯的罪行轻重,在前科报告制度约束下,具有前科记录的犯罪人在回归社会参加工作时均应依法报告前科。”肖胜方说,如果犯罪人在就业时隐匿犯罪前科,则可能导致就业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认为合同无效且不予补偿,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犯罪人如实报告了自己的前科记录,囿于传统观念对曾经犯罪的人普遍存在就业歧视,则其在求职时又往往面临就业困难,继而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以致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此外,在前科报告制度下,即使犯罪人所犯罪行显著轻微,其亲属报考一些特殊岗位时,也会因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受限。

我国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议案里提到,扩大犯罪圈、采取“轻罪化”的立法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轻罪化”模式下刑事犯罪人必将愈发增多。

以一般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为例,据《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18(2020)》相应内容显示,以醉驾为主体的危险驾驶罪已成为全国法院2020年上半年审理最多的刑事案件。而类似犯危险驾驶罪这样的轻罪,犯罪人也需如实履行前科报告制度,这并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前科报告制度的立法原意。

肖胜方认为,鉴于我国犯罪类型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轻罪比例上升、重罪比例下降,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我国有必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消灭轻罪犯罪前科,意味着这些人可以抹除‘罪犯’烙印,能够像普通人一样生活,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肖胜方说,如果轻罪犯罪前科能被消失,则意味着这些人回归社会后不会再被社会孤立、抛弃,他们不会再因为具有犯罪前科而找不到工作,受到歧视。这类人群会将犯罪前科的消灭视为社会给他们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大多数人都会抱着感激之心来回馈社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十分有利。

议案内容:提出合理建构轻罪前科消灭

第一,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六个月以下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一年后,无犯新罪的,可消灭其前科记录;

第二,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四类犯罪外,被判处适用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一年后,无犯新罪的,可消灭其前科记录。上述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缓刑的轻罪犯罪人,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小,消灭其前科不至于产生负面效果,反而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和谐因素。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再次提交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也再次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他认为,“前科对于已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来说是一种耻辱的标签,一种刑罚过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前科报告制度体现出越来越大的弊端。”

朱征夫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文章来源 | 广州日报、省律协

投稿邮箱:xuanchuanbu@gdl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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