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银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限被告人胡某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大方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流域补偿放流不低于54公斤鲤鱼或草鱼幼苗;作案工具地笼网18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法院审理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胡某银明知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处于禁渔期。2020年3月4日17时许,胡某银到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九组木柏河流域凉水井河段撒网捕虾,2020年3月5日7时许,胡某银去收网收虾时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虾的工具地笼网18副、渔获物7.77千克。经鉴定,胡某银使用的渔具地笼网网目为0.7CM。宣判后,该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未上诉,案件已生效执行。
据悉,案发河段系吱嘎阿鲁湖库区支流,根据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毕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毕节市禁渔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明确吱嘎阿鲁湖库区属于长江流域贵州段江河,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长江流域贵州段禁渔期为10年。
案发河段
在此期间内,被告人胡某银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河虾7.77千克,客观上已经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请示批复同意后,对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银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该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渔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渔业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赔偿。鉴于胡某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对其从宽判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闵建华
编辑 顾野灵
编审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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